2012年3月9日 星期五

新聞評論 - 教育論壇:工會法必須再做修正

       長久以來,我國的工會運動走得非常艱辛。其中因素之一是政府對於工會運作介入甚深。在彼時台灣經濟快速發展經濟,以及黨領政的政治結構下,政府為防止工會的團結危及經濟發展和投資環境的稱定,幾乎可以說是直接介入了工會運作和勞資關係之中。這個現象直到經過數次政黨輪替的今天,仍無改變。台灣甚至連一次大型的全國性罷工都沒有發起過。政府對於資方的約束力亦顯不足,甚至可以說是優待資方。
圖片來源:維基百科(條目-社會黨國際)

       在政府機關或官方色彩的事業單位內,可以見到較為強有力的工會,比如台鐵工會即是一例。然而,這些有官方色彩,強而有力的工會,並無法為其他勞工帶來任何改變,也無法和現有的工會結盟,對資方產生壓力。這幾個月來,陸續有高教工會和教師工會成立。如何達成教育工作者的聯合,將是一大課題。至少不應該再讓政黨或政府將手伸入工會運作中,甚至淪落為特定政黨的傳聲筒,是肯定的前提。勞動者不先團結起來,改變就不會到來。( 小編野豬 

教育論壇:工會法必須再做修正
2012-3-06 22:53 作者:羅德水

       各縣市、各層級教師工會自《工會法》解禁以來陸續完成組織,成立於民國100年7月11日的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,經過8個月的組織發展,目前已有20個會員工會加入、會員人數超過8萬1千人,可謂小有所成。

       儘管如此,各級教師工會自成立以來仍面臨不少內外問題,以擴大工會組織發展為例,除組織內部競合外,《工會法》的刻意限縮相當程度也影響了教師工會的深化,《工會法》再做適時修正,此其時矣。


工會法對教師工會的差別待遇

       在討論如何修法前,還是要先回到《工會法》立法意旨談起,《工會法》第1條開宗明義明訂:「為促進勞工團結,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,特制定本法。」然而,新《工會法》雖然開放教師組織工會,卻又在毫無根據之下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,形同是對教師工會的歧視與壓制,不僅有違兩公約保障基本人權之宗旨,更悖離《工會法》立法意旨,亟需正視並謀求補救。
       
       就會務發展而言,教師被禁組企業工會的影響有二:
       
       其一,代扣會費問題:《工會法》第28條明訂:「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,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,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,轉交該工會。」由於教師被禁止組織企業工會,所成立的教師職業工會或教育產業工會,目前也僅有比例極低的工會會員以代扣會費的方式繳交會費。

       其二,會務公假問題:《工會法》第36條明訂:「工會之理事、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,工會得與雇主約定,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。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,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,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,請公假辦理會務。」依此,目前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所屬各會員工會中,也僅有極少數取得會務公假,嚴重影響組織發展。

工會法再修正建議

一、取消學校教師工會禁令:

       教師之工會組織與其他受僱者工會無異,基於鼓勵勞工組織工會之立法宗旨,現行《工會法》第6條第1項,「工會組織類型如下,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」,後段文字應予刪除,以回復教師組織企業工會之基本權利。

二、允許教師職業、產業工會代扣會費:

       若無法開放教師組織企業工會,則教師組織之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,至少均應比照享有代扣會費之組織運作權利,建議修正《工會法》第28條,增列教師職業、產業工會比照一般企業工會代扣會費。

三、教師工會應有基本會務公假:

       會務公假係工會安全重要環節,攸關工會運作,《工會法》第6條已然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,第36條卻又明訂企業工會無須經過約定即有基本會務公假,形成教師職業工會、教育產業工會規模遠超過一般企業工會,卻無基本會務公假保障之怪象。為使各類型工會公平發展會務組織,建議於第36條增列「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符合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,且未與雇主達成第一項之公假約定合意時,適用前項之規定。」凡符合《團體協約法》具有協商資格之職業或產業工會,均應保障其會務人員公假時數,以維持工會合理運作。

       綜上,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確實業已干擾教師工會組織發展,不啻等於國家法律對教師工會的不當勞動行為,國會應正視此一問題並進行後續修法,至於教師工會方面,在完成修法工作前,亦應著手與雇主就各級工會基本會務假保障進行約定,或啟動勞資協商程序,以展現工會實力,突破國家法律封鎖。(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