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7月28日 星期六

<大學趴趴造>從德日台三方觀點,不能安全駕是罪之本質

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 從英商酒駕撞死送報生肇逃,到最近葉少爺、殷少爺的事件,酒駕肇事不論是在新聞或是網路論壇上都受到社會極大關注。

        以法律面來看,酒醉駕車犯的是刑法185條之3的「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」,態樣除了大家熟悉的醉酒外,還有服用毒品、麻醉藥等情況,重點是進入「不能安全駕駛」的狀態而開車便須受罰。


        小編前天參加了一場在台大法學院舉行的研討會,主題是「從德日台三方觀點論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本質」,內容非常精彩,以下僅大略將與酒駕相關的內容和一些心得與各位分享。

        單論酒駕而言,日本對於同車的乘客不制止酒駕可能成立共犯、供飲酒的餐飲業也有成立幫助犯的可能;德國則是以「血液酒精濃度」判斷是否不能安全駕駛,而非台灣大家熟悉的「呼氣酒精濃度」,另外比較特別的是德國在「自醉行為」本身就可以成立犯罪,簡單來說就是對於飲酒者設立不同層次、輕重不同的處罰,讓人民只要飲酒就必須戒慎恐懼,否則便落入綿密的法網中。

        回頭看到最近酒駕的新聞,媒體對於某些個案過度的放大應該是造成修法的因素之一,畢竟台灣的刑責低於兩國,提高刑度的作法雖然值得肯定,但是不斷提高刑責只是治標不治本,法律層面尚需要刑法、行政法的配套,讓飲酒的取締更有效率,也讓肇事者在受到處罰時的罪刑能夠相當。

        就社會層面而言,最重要的仍是正在看文章的你、我共同提升酒駕嚴重性的自覺,尤其是大學生獨自在外生活,難免有喝酒的可能,此時若是能對於自己不要飲酒駕車、以及朋友之間對於酒駕互相約束,相信大家能夠玩的更盡興、爽快。

(初次登場的小編捷宇,請大家多多指教><)